9.1 一般规定


9.1.1 教育建筑防雷设计应根据地质、地貌、气象和环境等条件以及建筑规模、重要性和发生雷击的可能性及后果等,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类及雷电防护等级。
9.1.2 教育建筑防雷设计应根据其建筑及结构形式,优先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9.1.3 教育建筑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
9.1.4 教育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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